最近杨叫兽又很猖狂啊 高科技都用上了 什么电疗啊之类的 不知道以后会不会有 阉割 切乳
其实你们被拉去电疗的完全可以给老杨个致死打击再跟个斩杀!因为每天上网6小时就是精神病,虽然可能大概还是要负法律责任,但是有钱请个好律师还是很有可能免罪的!
据京华时报11月24日报道,《网络成瘾临床诊断标准》首次将网络成瘾纳入精神病范畴。而该标准确定了网络成瘾的“6小时”标准。就像非典时期人们说的“38度”,是判断病情的一个最重要最明显的标志。
报道说,《网络成瘾临床诊断标准》的最大成就是确定了网络成瘾的“6小时”标准。但是,这个结论估计很多人会觉得荒唐。如果一个人每天上网多于6小时就被确认为精神病,那么,第一,打击面太大,第二,由此带来的枝蔓太多。
许多人现在上班的工作是对着电脑,利用网络收集或传递信息。专家说了,“但如果因工作每天在网上逗留10个小时,不能算网络成瘾。”也就是说,你对着电脑工作,时间再长也危害不大。那么,什么样的行为算工作?工作内容和休闲内容如何界定?工作和娱乐花插着来呢?像某些公务员,边上班边上网打牌、看《色·戒》,怎么算?这些人若是真被诊断为精神病,算不算工伤?
另外,一个人如果不是纯粹出于工作目的每天上网6小时以上,同时他完全没有出现专家提到的“沉溺”、“与现实隔离”、“自信心膨胀、自我评价过高等高涨情绪反应”等等,那么他算不算有网瘾?而如果一个人每天上网1小时就出现这些症状呢?
每个人的健康状况不同,身体的承受能力也不同。同样受到感冒病毒的袭击,有些人病倒了,有些人没事。精神健康也是一样。原本就有抑郁症的人和原本全无精神疾患的人,是不能用同一标准来衡量的。
不知道专家确定“6小时”这个标准,是出于哪些病理诊断。但是我们知道,大凡人有病,一定会有表现,心理疾病也是如此。老祖宗早就说过,看病需要望闻问切。现如今,有些败家子儿嚷嚷着要废除中医,估计望闻问切也在被要求废除之列。可就算是“最科学”、“最严谨”的西医,也讲究个个体的生理指标吧?不看病人、不看病理,一个时间标准就给一大批人戴上了精神病的帽子,这种做法,不仅荒唐,而且缺乏科学求实的治学态度。
精神病人犯罪或不受处罚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而在民事领域,给他人造成损失是一定要赔偿的,这时将从本人财产或者监护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司法审判的大忧虑
如果网络成瘾被纳入了精神病范畴,对司法审判会有影响么?是不是意味着网络成瘾患者就不用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或者减轻责任呢?
记者为此采访了广州的法律界人士。
或对司法审判产生影响
广州的董辉华法官认为,如果该标准经过卫生部的官方认定,当然会对司法审判产生影响,这个“标准”或可成为定罪量刑的一个参考。
“由于公民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是犯罪时有辨认和控制能力,而网络成瘾者自身却有时难以区分虚拟世界与真实世界的关系。假如我们把这种情况也纳入了精神病范畴,那么就应当根据具体的病情来具体裁量,在定罪量刑时可以视情况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当然,这也是有前提的。董辉华法官表示,只有当网瘾被官方纳入精神病范畴,譬如成为卫生部、中华医学会推行的诊治标准,而且又经过有资格的司法鉴定机关鉴定确认被告确有严重的网瘾,这种网瘾又与犯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才予以考量。
意味网瘾被告多个机会
广州的钟律师则认为,仅仅有精神病并不等于会获得轻判,在法律上只有一个标准,那就是“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而且,还要求犯罪行为是因此而发。但是,如果将“网瘾”作为精神病的官方标准,那么身陷“网瘾”的被告倒是多了一个机会。
因为,在标准出台前,即使被告人声称自己有网瘾,法官百分百是不会考虑将对该被告进行精神病的司法鉴定。
但是,标准若通过卫生部审批,成为全国的标准,那么遇到同类问题,法官会给予考虑是否对被告人进行司法鉴定。
这样,从某种意义来说,那些有网瘾的被告人会因此多一个从轻甚至减轻的机会。
我觉得吧 现在这些专家啊 教授啊 你们摸摸你们的良心行不行啊 别整天整些脑残的报告啊 诊所啊之类的 人家家长挣个钱吧也不容易 放你们那治 一治就是3疗程 一疗程3个月 一个月1W块 到时候出来个彪痴呆 当然不会上网了
马上5.12了 在此向汶川遇难的同胞及家属表达深切的哀悼 同时说一句 **的大地震怎么也没把你们这些砖家 叫兽给埋了昂?





